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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公布新解释后 石家庄出现首例房产纠纷

燕赵晚报  2011-08-21 00:16

[摘要] 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50%的产权。然而,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改变了想法: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专家访谈

专家:

新解不会提高离婚率

马律师接手过很多婚姻纠纷案件,她说,从女性角度讲,婚姻法新解不会提高离婚率。

“婚姻法新解不会提高离婚率,反而有助于转变年轻人目前的婚姻观念。”马律师认为,婚姻法新解对于房产的界定问题相对明确,女方为了房子而结婚在实践中已经没有可行性,这也有利于纠正金钱、房子才是位,感情只是第二位的扭曲的婚恋观,促使大多数人为了感情,而不是为了房子而结婚,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才会更加牢固。

马律师说,虽然“新解”存在问题,而且有人担心有可能推高离婚率,这纯属多余。因为,离婚与法律规定并没有直接联系,感情破裂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往往就是因为感情没了才去争财产。“这里也建议女性一定要经济和精神双独立,减少对男性的依赖性,因为新解释多少对男性都有偏向。”

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财产权益,马律师建议,男女双方首先在买房的时候可以要求署名,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只要是房产证书上有自己的名字,另一方就不能随意处置该房产。其次,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女性朋友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约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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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释南京案:

妻子的一半房产成悬念

8月8日开庭时,南京市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相识。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婚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结婚后,高先生两次出轨,并与第三者生下私生子。于是,朱女士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没想到8月12日,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施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表示,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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