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50%的产权。然而,8月13日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改变了想法: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
由于感情不和,2010年,孙先生的妻子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与孙先生离婚,并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共有房屋50%的产权。然而,8月13日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让孙先生改变了想法:房子是婚前由自己父母购买并还贷,妻子无权获得产权。孙先生的离婚官司到底适用婚姻法“新解”还是“旧解”,就婚姻法新解和孙先生的离婚官司,昨天,记者进行了采访。a
案由
孙先生:房子由父母购买并还贷
孙先生告诉记者,父亲一直从事建筑行业,他们小区的部分居民楼就是父亲建成的。“因为拖欠工程款,开发商就用房子来顶。”孙先生说,这才使得他们有了这套住房。不过,与实际房款相比,除了工程款外,还差95000元。于是,2006年底,他们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由父亲于2007年一次性还清。a
记者注意到,这套房屋的认购时间是2001年6月,早于孙先生与妻子的结婚时间(2001年10月。记者注)。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孙先生婚后才办理完毕。这样,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般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孙先生妻子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部分属于自己。对此,这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孙先生并没有异议。
没想到,8月12日,法宣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于第二天实行。由此,孙先生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妻子主张权益的房屋是他的个人财产,和妻子无关。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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