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新闻晨报》报道,冯某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约定从该公司购买坐落于青浦区某小区8号402室房屋,房款为人民币323900元。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应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案情介绍】sfw
据《新闻晨报》报道,冯某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一份,约定从该公司购买坐落于青浦区某小区8号402室房屋,房款为人民币323900元。合同签订后,冯某分批付清全部房款并多付5000元。其后,冯某于2001年入住该址,但冯在要求该公司办理产权证时发现,该房屋已经有王某登记在册,也就是说王某已成为预购房屋权利人。因此冯某无法进行正常合法产权登记,经多次交涉无果,冯某将王某和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王某的预告登记;2.判令被告某公司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3.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sfw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也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并支付房价款,应是系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sfw
被告某公司称已将房屋折价款支付给王某,王某应撤销预告登记。并将系争房屋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的前提是付清房款,323900元是一次性付清的优惠价,但因原告未能一次性付款,因此原合同价仍应为363900元,并经房地部门测绘,房屋实测面积有增加,总房价款实际应为388912.06元。原告目前已付房款为323900元,尚余65012.06元未付。sfw
【法院判决】sfw
经查明,被告王某之前多次向被告某公司购买房屋,但因某公司原因均未成交,双方达成以系争房屋作为给被告王某的经济补偿之一,2001年3月14日,王某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因原告取得房屋而致使被告王某实际无法取得系争补偿房屋,对于作为补偿系争房屋,被告某公司既未支付折价款也未交付房屋,双方也未曾解除合同办理退房。又查明,系争青浦区某小区8号楼402室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60.31平方米。sfw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百零七条、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sfw
一、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办理在青浦区某小区8号楼402室房屋上被告王某名义的预告权利登记(登记证明号青2001000704)撤销手续;sfw
二、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上述项预告登记撤销之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冯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青浦区某小区8号楼402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冯某名下;sfw
三、反诉被告冯某应于上述项预告登记撤销之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面积补差款人民币25012.06元。sfw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sfw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被告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各负担人民币40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12.70元,由反诉被告冯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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