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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集体约谈环首都住房限购县(市、区)的20家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

河北日报  2017-03-30 05:32

[摘要] 3月27日,省住建厅对三河、大厂、香河、固安、涿州、涞水、怀来、崇礼等环首都住房限购县的20家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旨在规范中介行为,落实出台的楼市调控新政。

3月27日,省住建厅对三河、大厂、香河、固安、涿州、涞水、怀来、崇礼等环首都住房限购县的20家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旨在规范中介行为,落实出台的楼市调控新政。

省住建厅要求,中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限购、限贷等政策,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贷。

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要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主动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不得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否则,将通过限制网签资格、公开曝光、记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

规范房源信息发布。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明示服务收费价格。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等进行价格欺诈。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委托人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不得诱导、帮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

规范居间代理行为。中介机构及经纪人员不得采取制造恐慌气氛、炒卖房号、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哄抬房价等非法牟利行为。

保证资金安全。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严禁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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