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对公办普通高中、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一、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

  1、主城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在县镇办学的市直属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县镇(含农村) 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

  2、徐水区、清苑区、满城区从2016年秋季学期将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

  3、财政供给条件较好的公办普通高中可减免学费。

  4、其他政策按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高限价)的通知》(冀价行费[2015]221号)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

  主城区

  城市一类幼儿园:350—560元/人/月

  城市二类幼儿园:280—340元/人/月

  城市三类幼儿园:230—320元/人/月

  各县(市)城区公办幼儿园

  城市一类幼儿园:260—435元/人/月

  城市二类幼儿园:130—300元/人/月

  城市三类幼儿园:100—200元/人/月

  农村公办幼儿园

  农村一类幼儿园:120—245元/人/月

  农村二类幼儿园:100—200元/人/月

  农村三类幼儿园:80—160元/人/月

  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为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可在一类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20%加收。

  企事业、院校、部队办园,可在本等级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20%加收。

  各类型各等级幼儿园招收3岁以下幼儿保教费,可在本等级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30%加收。

  (二)其他收费项目

  我市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及其他收费政策按《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伙食费:伙食费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备案标准。

  代收费:幼儿园收取的代收费项目为体检费。应根据检查项目按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应等级标准收取。

  服务性收费: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为延时服务费(非寄宿制幼儿园放学后家长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走孩子,从而延长幼儿在园看护时间,所收取的延时看护服务费)、组织幼儿外出游玩参观时发生的外出活动费(包括发生的门票费、交通费、饮水费等杂项支出等费用)、提供接送服务的校车费。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设区市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服务项目成本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除上述费用外,幼儿园不得再收取购置幼儿活动的娱乐设施、幼教图书、教具、防暑取暖、卫生保健、幼儿画册、操作材料、玩具及耗材、床及床上统一配备的床垫、床单、被罩用品、日常洗漱、卫生用品等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金、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押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