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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细则

河北日报   2016-03-25 18:33

[摘要]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 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 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 税零税率和 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 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则公布了40种免征 税情形,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 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等。文件还规定了一系列享受扣减 税的规定,涉及退役士兵创业就业、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等。

据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营改增全面推开细则显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营业税改征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个人住房转让实施差别政策。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之外的非一线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 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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