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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保定日报  2015-09-01 09:17

[摘要]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5.06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63万个,增长47.46%;产业活动单位5.88万个,增加1.86万个,增长46.28%;个体经营户37.03万个,增加6.55万个,增长21.51%(详见表1-1)。

(号)保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保定市统计局2015年7月31日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5.06万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63万个,增长47.46%;产业活动单位5.88万个,增加1.86万个,增长46.28%;个体经营户37.03万个,增加6.55万个,增长21.51%(详见表1-1)。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3.55万个,比2008年末增加1.46万个,增长70.17%。其中,内资企业3.52万个,占99.1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6个,占0.21%;外商投资企业211个,占0.59%。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414个,占全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的1.17%;私营企业2.07万个,占58.36%(详见表1-3)。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经济普查条例》,保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定市统计局现分三个公报,将保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表1-5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

与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06万人;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39人。

表1-6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446个,从业人员5743人,资产总计9.45亿元。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742个;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436个。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35万个,占26.73%;批发和零售业1.19万个,占23.5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0.95万个,占18.75%。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4.77万个,占39.8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01万个,占27.3%;制造业5.94万个,占16.05%(详见表1-2)。

图1-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72.31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37.32万人,增长27.64%。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6.05万人,减少226人,下降0.0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64.34万人,占37.34%;建筑业32.82万人,占19.0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6.45万人,占9.55%。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31.54万人,占32.84%;制造业24.71万人,占25.7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9.22万人,占20.01%(详见表1-5)。

从法人单位分地区来看,新市区、涿州和南市区居全市前三位,拥有法人单位数分别为0.43万个、0.4万个和0.33万个,分别占全市的比重为8.4%、7.96%和6.61%(详见表1-4)。

图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图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三、企业资产总计

四、小微企业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12331.0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38.22%,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61.78%。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3.44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81%。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33万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7.38%;批发业和零售业1.17万个,占32.8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21万个,占5.94%。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从业人员66.46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9.02%。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36.35万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81%;建筑业10.13万人,占7.48%;批发业和零售业8.62万人,占6.36%。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955.0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23.9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1308.64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0.61%;房地产业584.93亿元,占4.74 %;批发和零售业285.17亿元,占2.31%(详见表1-6)。

五、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70.11%,比2008年末提高了9.36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2.48%,下降了5.2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7.4%,下降了4.01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8.68%,提高了3.3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6.79%,下降了3.83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53%,提高了0.5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占30.74%,比2008年末下降了5.56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9.26%,提高了5.56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58.78%,比2008年末提高了0.4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41.22%,下降了0.47个百分点。

在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17.65%,比2008年末下降了4.04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2.35%,提高了4.04个百分点。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30.4%,比2008年末下降了14.0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9.6%,提高了14.01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本次经济普查的个体经营户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上述证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与2008年第二次经济普查对个体运输户登记口径要求不一致。2013年第三次经济普查只要求对取得证照的个体运输户进行登记,所以在进行数据比较时,对2008年个体户数据进行了调整。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6】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3]13号)精神,赋予定州市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保定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公报不包括定州市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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