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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每12月可申请提取

山西新闻网  2015-04-22 09:07

[摘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充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太原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和租赁住房水平。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充分满足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太原市城镇居民住房情况和租赁住房水平,4月2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为《通知》):自5月1日起,太原市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对于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职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即时给予办理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要进一步核查相关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个工作日内将给予答复。

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该《通知》放宽了太原市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只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同时,本人及配偶在太原市无自有住房且在太原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具体到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上,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租赁商品住房时,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对于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另外,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对于以前年度未提取的,将不进行累计计算。

“在申请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业务时,承租人应当先于配偶办理,并按照租赁住房的类型提供资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如果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和A4纸复印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和A4纸复印件);本人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如果租赁商品住房,承租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单身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本人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表》。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承租人的配偶申请租赁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配偶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A4纸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A4纸复印件);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原件和A4纸复印件)。

骗提套取公积金将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目前,有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关于提取条件规定的情况下,采取自己或勾结非法中介机构伪造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警示和教育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做出相关处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4月21日,该中心在发布《关于放宽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同时,一起发布了《关于对利用虚假资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规定》(简称《处理规定》)。对于缴存职工为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实施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骗提套取资金、通报本人单位、阶段性取消公积金使用资格以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构成违法犯罪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该《处理规定》中明确,对有利用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人,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要对该行为人当面批评教育,没收虚假资料,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给该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相关部门,建议单位对该行为人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利用虚假资料已办理了提取手续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后,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所提住房公积金款额,并按上条的规定处理;对有利用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为人,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核实,报该中心领导批准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队会将该行为人的行为录入中心信息系统,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两年内(含两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首次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后主动退回的;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轻处理情形的。对于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退休、调离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职工五年内(含五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态度恶劣,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且不配合调查的;伪造提取材料,两次以上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套取住房公积金被发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拒不退回的;个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提取材料,帮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具有其他违反公积金管理规定从重处理情形的。此外,对于协助造假的单位,将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对于协助造假的中介机构,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进行曝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相关链接——

1.《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对于该《通知》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该《通知》执行。

2.《通知》中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单位建设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当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备案,承租人可以按照本《通知》办理提取。

3.《通知》中所指无房产证明是六城区缴存职工应当由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三县一市缴存职工应当由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另外,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者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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