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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起修改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保定晚报   2015-03-21 19:54

[摘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本次共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13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将更加方便纳税人办理登记和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明确了国、地税执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对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进行了统一规定,并强调了纳税人识别号具有性。一方面缩减纳税人办税时间,方便纳税人,同时又健全税收诚信体系,促进税法遵从。

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做了进一步规定,由“及时”改为“当日”,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

对扣缴税款登记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增加了“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明确了按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登记办法。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扣缴义务人的罚款金额由20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下。

删除了第十条第五款,第四十二条款,第四十三条内容。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如将“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修改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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