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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同一个小区物业费俩标准 官方:应一视同仁

燕赵晚报  2015-03-09 09:09

[摘要] “我们小区新老业主交的物业费不同,老业主0.8元/平方米,新业主1.2元/平方米,都是业主为什么会差别对待?”日前,家住鹿泉龙海新区小区的业主吴先生致电本报,反映小区物业费“俩标准”一事。

“我们小区新老业主交的物业费不同,老业主0.8元/平方米,新业主1.2元/平方米,都是业主为什么会差别对待?”日前,家住鹿泉龙海新区小区的业主吴先生致电本报,反映小区物业费“俩标准”一事。

龙海新区位于鹿泉海山大街与和平西路交叉口附近,分布着多层和高层住宅楼业主吴先生前年购买了这里的一套二手房。由于位于鹿泉,距离上班的单位较远,房子他一直没住,而是对外出租。吴先生告诉记者,原房东当年在购房时,由于有减免政策,从2009年5月到2014年5月这五年内是不收取任何物业费的,按照约定,减免政策到期后,按照0.8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物业费。

“到了去年五月份该交物业费的时候,我按照约定的标准执行,先交了一个季度的费用。”吴先生说,当后来再去物业交物业费的时候,却发生了一件让他十分郁闷的事。“物业工作人员说,物业登记现在要换成我,就得按照1.2元/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来交物业费。”

每平方米要多交0.4元,这让吴先生难以接受。当他带着疑惑询问时,却被告知,这属于硬性规定,工作人员只是执行。“这样被区别对待,心里实在不舒服。”吴先生郁闷地说。

就此事,记者欲联系该小区物业,却一直未果。随后,记者联系了当地物价部门收费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龙海新区的物业收费标准没有备案,也不清楚具体的收费情况,但若是居民对物业费的收取有质疑,可以拨打当地的物价局举报热线82100542反映情况。

同一小区收取不同物业费是否合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邵明涛律师表示,物业公司向同一小区的业主提供同一物业服务标准的,应“一视同仁”,实施统一的收费标准。但物业与业主之间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需要根据约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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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文章表示《不动产权证书》中出现的“使用期限”一栏内容意味着“业主变房客”。6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回应,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微博中表示,《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此外,国土部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转让或抵押等交易活动中依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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