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通知。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白沟新城,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建金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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