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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姐姐名义买房 为房屋所有权争执姐妹反成仇

华西都市报  2014-11-19 09:31

[摘要] 近日,达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房产纠纷案。达州女子张梅一直在广东务工,多年工作下来也有了一点积蓄,她便想买一套房子。

近日,达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房产纠纷案。

达州女子张梅一直在广东务工,多年工作下来也有了一点积蓄,她便想买一套房子。2009年4月,她委托父亲张海帮忙去选房子。张海在达州市南外镇选定了一套房屋,张梅便准备以按揭方式将房子买下来。“因为当时我人在广东,没法回来签合同、办理按揭手续这些,所以就想以我父亲的名义买房,钱仍由我付。”可是一咨询才得知,因为张海已经年满61周岁,银行不同意以其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于是,张梅找到姐姐张丽,希望以她的名义买房。她说,都是亲姐妹,所以信得过。张丽同意了妹妹的请求,并表示一切都会办好。

房子谈定后,张丽夫妇一起前去签合同、办理按揭,一切都很顺利。房子到手后,想到张梅一时也不会回来,房子反正也是空着,夫妻俩就住了进去。这期间,张梅如当初约定那样每个月按时将房贷打入姐姐的账户,让银行直接划钱。直到2014年3月,张梅从广东回到老家找到张丽,希望姐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不料却遭到了拒绝。张丽告诉她,这房子是她和老公一起买的,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合同是我们签的,按揭是我们办的,连贷款也是我们在还,银行每个月是有记录的。”姐姐的话让张梅无言以对。“本是一家人,没想到她还打起了我的主意。”吃了几次闭门羹,张梅只好求助于法院,希望要回房屋所有权。

法庭上,张丽出示了房产证,坚称房子是自己和老公买的。但办案法官表示,房屋产权证书仅是证明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据之一,不是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的、的证据,当第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房屋所有权时,应当按照证据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随后,法院一审依法判房屋归张梅所有。张丽不服判决,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

昨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获悉,法院二审驳回了张丽上诉,维持原判。时隔半年,张梅终于要回了自己的房子。(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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