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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房合同范本多地亮相 保定暂未推行

燕赵都市报冀中版  2014-08-21 08:53

[摘要] 2014年6月,国家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两大示范文本更加注重维护购房者权利,在规避购房风险上优势明显。

2014年6月,国家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两大示范文本更加注重维护购房者权利,在规避购房风险上优势明显。都市报记者了解到,保定目前尚未正式推行,但部分城市已开始实施,业界对此表示支持。

新版合同将降低购房风险

相比2000年住房合同,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本一分为二,明确划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文本,内容更为细化。在双方权利保障上,新版商品房合同更加注重买方权益的保障,“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增加买方房屋验收环节”、“明确园区基本设施、相关配套水平及精装修材料”、“保护个人信息”等内容的增加,大大降低购房风险。

示范文本下发后,广西、河南等省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着手推广。据保定市住建部预售科解释,目前保定市尚未推行新版合同,商品房旧版合同仍然适用。

业主介入验收环节,先验后收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一般要求购房者交纳后期费用后,才可进入房屋进行查看、验收,遇到不良开发商,即使房屋发现问题,开发商也并不会积极处理。而新修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了业主验收内容,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有权对商品房进行验收。“新版内容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对开发商的建筑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认真细致进行工程建造。对于购房者来说,无疑有了更深层次的保障,发现问题及时让开发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后期物业管理条例。此条款的增加也进一步保障了购房者的权益。”天业地产营销部经理苏雷坦言。

房款实行第三方监,专款专用

过去,部分证件不全的楼盘并不会建立预售监管资金账户,这样,脱离了第三方对专项资金的监管,资金便可能出现随意支取、使用的现象,甚至会有弃楼跑路的风险。新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将商品房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并要求开发企业公布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和账号。苏雷认为,“第三方监管后,开发商只能专款专用,烂尾楼项目卷钱跑路现象将会降低,购房者资金安全问题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强制办理预售监管资金账户也有助于楼市监管,问题楼盘得以抑制。此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也将在保障购房人权益、增加房源供给、平抑房价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新版合同施行,签约仍需谨慎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增条目规范了开发商行为,但是未来即使推行新版合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仍需谨慎。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边杰律师提醒购房者,为减少后期纠纷,“除了要审查项目五证和物业管理事宜外,还需明确合同中约定的购买期房交付条件、期限和违约责任。应当在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做出明确约定,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同时仍需重视房屋质量约定,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以便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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