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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免征新能源汽车购置税

燕赵都市报  2014-08-07 09:29

[摘要] 记者6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记者6日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三部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并且,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驶里程符合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

同时,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公告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根据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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