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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莲池周刊  2014-08-04 09:24

[摘要] 8月1日起,填补我省地方电力法规空白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

8月1日起,填补我省地方电力法规空白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提前7天通知电力用户或者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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