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秋冬之际天气骤寒,眼瞅着供暖期也为时不远,人们开始陆续交供暖费用。可住在盛和嘉园的刘先生在今年交费时,却弄不清这“一笔账”。
秋冬之际天气骤寒,眼瞅着供暖期也为时不远,人们开始陆续交供暖费用。可住在盛和嘉园的刘先生在今年交费时,却弄不清这“一笔账”。
刘先生介绍,自家所在的小区为新建小区,去年交房时,已经配备了供暖的热计量设备,并由热力公司集中供暖,费用也是由热力公司人员直接收取。
今年9月中旬,刘先生得知河北省新出台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其中标明:安装有热计量等装置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另外,《办法》中还指出,即便是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可是前些日子,热力公司提前收取今年的供暖费用时,仍按照原先建筑面积的收费方式,更没有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收取。“既然让我们装了热计量表,为什么不按热计量方式收费?何况河北省的供热办法已经标明,即便是不按热计量收,为什么要按建筑面积的原价收费?”刘先生纳闷。居民王女士也觉得似乎不合理,她认为使用热计量收费,自己用暖自己控制,比笼统的按面积收费,要节俭下一笔不小的花销。
带着居民们的疑问,记者联系了热力公司,一位客服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虽然河北省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但目前具体到我市而言,今年供暖用暖的实行办法及收费标准等措施还没有出台,对热计量等收费方式没有相应的标准,所以收取费用时,先按照往年的建筑面积的收费标准收取,待供暖期结束之后,针对这类用户的情况,将按照市级出台后的供热用热实行标准,进行相应的多退少补。
■新闻背景
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该《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表明今冬供热室内温度标准将由往年的16℃提高到18℃;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而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缴纳热费;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否则将受罚;如果热费收取单位将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收费单位亦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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