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石家庄消息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其中最低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调整的目的是减轻困难人员参保的经济负担。
石家庄消息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调至40%,调整的目的是减轻困难人员参保的经济负担。
经济困难可降格缴养老保险
据了解,当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由于近几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缴费基数也随着不断提高,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人员感觉缴费吃力,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断保和退保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省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下调到40%。
下调后,以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人可以少缴多少钱?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算了一笔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306元,月平均工资为2692.17元。以2011年缴费为例,如按60%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323.06元;如按40%(月1076.87元)为基数缴费,月缴费额为215.37元。相比于原来的按60%的缴费基数,按40%缴费每月可少缴107.69元,每年合计少缴1292.28元。
新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此次缴费基数调整,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该负责人提醒,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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