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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上调公房租金和售价 部分人员租金减免

河北新闻网  2011-02-11 13:04

[摘要] 日前,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1年2月1日起,对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以及首次出售的公房成本价同步上调。

日前,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1年2月1日起,对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以及首次出售的公房成本价同步上调。

据了解,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此外,石家庄将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95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平均上调0.5元/平方米

《意见》要求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租金提高后,将不同等级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调整为:一级甲等3.30元,乙等3.15元;二级甲等3.00元,乙等2.85元;三级甲等2.70元,乙等2.55;四级2.40元。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补贴不增加。

租金的计算公式为:月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等级租金标准+层次租金增减额+朝向租金调节额+其它因素增减额)。其中,住房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门厅(廊道)、厨房、房内储藏室、落地壁橱、厕所(卫生间)等可使用的平面面积。

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公有住房主要是指1999年以前建设的,单位产权性质的住房,一般出租对象是单位职工。

四类人员实施租金减免

租金标准调整后,四大类人员新增租金部分实行减免:

一是已离休的干部职工,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90%;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减免8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70%。

二是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1992年3月1日房改后提高的租金全免缴。

三是干部职工因公死亡、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及子女无稳定经济收入和市政府确定的特困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已故干部职工配偶只领生活补助费的孤寡人员,且无其他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

四是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50%;无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

属租金减免范围的人员,其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减免。

意见强调,享受租金减免的人员,其工作单位和产权单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减免;工作单位和产权单位不一致的,住户应按租金标准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其应享受减免的租金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公有住房售价提高

《意见》提出,石家庄将继续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室内维修自理和先评审后出售,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的原则。社会上的交叉住房,不分本单位、外单位职工,都应按市政府的房改政策规定出售给职工,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或不卖给现住户。

根据《意见》要求,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除经文物部门确认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被鉴定为危房的、已被确定为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不予出售外,其它住房均可向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户和职工出售。

每个居民户或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以成本价购买规定标准面积公有住房的政策,确因产权单位住房确实充足且购买家庭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成本价购房,但购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出面积不可分割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而售价方面,石市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房改成本价,从2011年2月1日起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进行提高。

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95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首次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成本价调整提高后,房屋各等级每建筑平方米的出售房改成本价为:一级甲等1155元,一级乙等1102.5元;二级甲等1050元,二级乙等997.5元;三级甲等945元,三级乙等892.5元。

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政策优惠

《意见》指出,产权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购房者免交契税;自住期间免交房产税,缓征土地使用税;购房者继续享受住房补贴,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其交易手续费、产权产籍登记过户手续费按有关规定计收;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评审费按评审价的2.5‰计收,其他费用一律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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