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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部分人员实施租金减免

石家庄日报  作者:张跃彬  2011-02-10 09:56

[摘要] 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补贴不增加;住房补贴标准和补贴基数仍按职工1992年2月份的标准工资的5%执行。

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台《石家庄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指出,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补贴不增加;住房补贴标准和补贴基数仍按职工1992年2月份的标准工资的5%执行。

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

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市未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2.50元提高到平均3.00元,租金提高后,将不同等级房屋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标准调整为:一级甲等3.30元,乙等3.15元;二级甲等3.00元,乙等2.85元;三级甲等2.70元,乙等2.55;四级2.40元。

租金的计算公式:月租金额=住房使用面积×(等级租金标准+层次租金增减额+朝向租金调节额+其它因素增减额),住房使用面积包括居室、门厅(廊道)、厨房、房内储藏室、落地壁橱、厕所(卫生间)等可使用的平面面积。

租金提高后,其住房补贴不增加。

部分人员实施租金减免

《意见》指出,租金标准调整后,下列人员新增租金部分实行减免:

已离休的干部职工,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90﹪;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减免8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70﹪。

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非在职的优抚户,1992年3月1日房改后提高的租金全部免缴。

干部职工因公死亡、因公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其配偶及子女无稳定经济收入和市政府确定的特困职工,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已故干部职工配偶只领生活补助费的孤寡人员,且无其他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

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有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减免50%;无稳定经济收入的,新增租金部分全部免缴。

意见强调,享受租金减免的人员,其工作单位和产权单位一致的,由产权单位减免;工作单位和产权单位不一致的,住户应按租金标准足额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其应享受减免的租金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提高

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房改成本价。《意见》强调,2011年2月1日前首次出售公有住房的平均房改成本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950元,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提高至每平方米1050元。首次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成本价调整提高后,房屋各等级每建筑平方米的出售房改成本价为:一级甲等1155元,一级乙等1102.5元;二级甲等1050元,二级乙等997.5元;三级甲等945元,三级乙等892.5元。

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政策优惠

《意见》指出,产权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购房者免交契税;自住期间免交房产税,缓征土地使用税;购房者继续享受住房补贴,继续缴交住房公积金。

按房改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其交易手续费、产权产籍登记过户手续费按有关规定计收;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房改成本价的2%;评审费按评审价的2.5%。计收(房改成本价售房按评审价的1.6%。计收),其他费用一律免缴。

购房人去世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其相应的权利义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住房由原售房单位或政府房产部门按法律程序接管,任何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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